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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廣東省英德市原市委書記汪耿東受賄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文書顯示,汪耿東擔任清遠市城市規(guī)劃委員會委員時,在參與廣州至清遠城際軌道交通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會過程中,知悉了軌道項目的線路、站點設置等當時還未向社會公開的信息,隨即就將這些信息在飯桌上泄露給清遠一家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的股東陳某忠,并收受20萬元的好處費。
汪耿東泄露的信息,是基于其職務身份所知曉的內部信息,在向社會公開之前,屬于工作秘密。黨員干部基于職責掌握的信息、工作秘密,異化為個別人借機斂財?shù)臋C會、籌碼,這種行為極可能對市場競爭的公平性造成破壞,甚至損害營商環(huán)境和政治生態(tài)。事實正是如此,陳某忠利用提前得到的“內幕信息”,獲利遠遠超過20萬元的“成本”。汪耿東將這些本該三緘其口的信息說出,實際上是利益交換,用工作秘密換取好處費。
近年來,公職人員利用工作秘密謀取私利的案件屢見不鮮。
湖南省懷化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信息技術與市場服務科原工作人員熊某、陳某,在學校遷建工程招標時提前泄露評標專家名單,事后收取好處費;
江蘇省昆山市花橋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原執(zhí)法隊員朱某,在該區(qū)開展的非法偷倒建筑垃圾百日專項整治行動中,多次泄露夜查信息并收受“好處費”。
樁樁件件,無不是背離初心使命,罔顧黨紀國法,漠視保密紀律的表現(xiàn)。他們將履職過程中獲取的內部消息變?yōu)榻铏C斂財?shù)臋C會,將工作秘密當成了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籌碼”,并最終破紀破法。
自覺遵守保密紀律是黨員干部的義務,也是黨紀國法的要求。
紀律處分條例規(guī)定,黨員泄露應當保密的內容,屬于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公務員法也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擬議之事,先慎其身。在于慎言語,同心行,動舉措,守謙退,勿驕盈,保靜密,勿貪非位。”保守秘密,從來就是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基本要求,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必須受到應有的懲罰。
作為黨員干部
不僅要保守黨和國家秘密
對基于工作職責知曉的工作秘密
亦應嚴格保密 謹言慎行
做到“敬始而慎終”
不該說的不說 不該問的不問
不該看的不看 不該傳的不傳
時刻筑牢思想防線
牢記保密要求
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
避免過失泄密
更不得主動泄密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杜絕利用“內幕信息”搞“內幕交易”
抵御住金錢物質的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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