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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草案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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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次立法:

  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2015年先后5次啟動民法典立法工作,終于將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7編:

  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2步走:

  民法典編纂工作采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

  第一步:制定民法總則,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

  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后,再與民法總則合并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婚姻家庭

  家和萬事興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guī)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yǎng)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fā)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guī)定,并增加了新的規(guī)定,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婚前病史坦白

  ●案例:小麗與小包結婚后育有一子。沒過幾年,小包精神病發(fā)作,經常辱罵、毆打小麗和孩子。后來小麗得知,小包屬先天性精神分裂癥,結婚前就曾有過治療,但效果不佳。后來小麗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草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點評: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長王俊峰代表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不容許任何一方對他方進行強迫、欺騙、乘人之?;蛉魏稳思右园k及非法干涉。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另一方,與婚姻自由精神相悖,也會嚴重影響到婚姻質量與家庭和諧。

  關鍵詞:離婚“冷靜期”

  ●案例:劉某和顧某經相親步入婚姻殿堂?;楹笳煞蝾櫮抽L期出差在外,兩人缺乏溝通,最終為買學區(qū)房而爭吵。劉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官了解到雙方并無根本矛盾,離婚只是一時賭氣,就主持雙方各自反省一段時間。后來法官電話回訪,雙方均表示已在“休戰(zhàn)”中冷靜下來,重歸于好。

  ●草案: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點評:王俊峰代表

  離婚“冷靜期”制度的確立,有利于避免當事人因為一時沖動而草率離婚,盡可能挽救當事人的婚姻,并引導當事人嚴肅認真對待婚姻家庭,強化當事人的家庭責任感,維護和促進婚姻家庭關系的穩(wěn)定。

  關鍵詞:父母婚姻自由

  ●案例:韓某早年喪妻,獨自一人將兒子韓小某養(yǎng)大。韓小某成家后,韓某結識舞伴王某并決定結婚。韓小某得知后極力反對,堅決不同意父親再婚,聲稱一旦再婚就不給韓某養(yǎng)老送終。

  ●草案: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點評:王俊峰代表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父母基于自愿選擇離婚、再婚是其法定權利,作為子女,不能橫加干涉。贍養(yǎng)父母是子女的一項法定義務,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不影響和改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F實中,子女基于各種理由干涉父母的婚姻,或因父母離婚或再婚而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都是于法無據的。

繼 承

  自由分配、合法繼承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fā)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fā)展變化,繼承編草案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

  關鍵詞:遺產管理人

  ●案例:老黃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父親病逝,遺產分給三個兒子。老黃出獄后,發(fā)現自己繼承的房產被兩個哥哥霸占,并叫囂“罪犯沒有繼承權”。老黃無奈,請村委會出面重新清理、分割遺產。

  ●草案: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履行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分割遺產等職責。

  ●點評: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代表

  在繼承法律實務中,經常存在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清理的問題。所以該條文明確指出,遺產管理人有權利和義務制作遺產清單。遺產清理之后,遺產管理人還要承擔對遺產管理的責任。繼承人不在被繼承人身邊時,需要遺產管理人來行使繼承權利。從這些情形看,增設遺產管理人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填補了以前法律的一個空白。

  關鍵詞:胎兒繼承權

  ●案例:劉女士和龔先生舉辦了婚禮,但一直沒辦理結婚登記。即將為人父之際,龔先生在工地意外身亡,劉女士分得90萬元賠償款中的45萬元,龔先生父母以劉女士不是兒子合法妻子、孩子尚未出生不具有獲賠資格為由,要求其返還不當得利45萬元。法院認為胎兒享有相應權利,劉女士有權獲得賠償款,駁回了兩人的訴訟請求。

  ●草案: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點評:孫憲忠代表

  這個制度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上的條件,如,胎兒確實已經坐胎成功、胎兒和死者確實具有血緣關系。但是這些條件還不夠,因為這一制度的要點在于胎兒還必須正常出生而且存活下來。如果胎兒并未存活,那么這一份特留的遺產就要返回到原來繼承的初始狀態(tài),由其他的繼承人繼承,而不能由胎兒的母體獨自獲取。

  關鍵詞:浪子回頭

  ●案例:張某早年嗜賭成性,多次虐待、敲詐父親,甚至將房產變賣,并把父親趕出家門。父親無奈“投奔”女兒。張某出獄后痛改前非,時??赐赣H。張父臨終將財產繼承給女兒,同時將一件古董傳給張某。女兒以張某“有辱家門”為由,拒絕張某繼承。張某無奈請法院“主持公道”。

  ●草案: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點評:孫憲忠代表

  繼承人有損害被繼承人或者損害其他繼承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時,按以前的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人一律喪失繼承權。民法典草案對剝奪繼承權的規(guī)則作了軟化處理,即繼承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確實痛改前非,就不再剝奪其繼承權。但該繼承人必須“確有悔改表現”,且應在繼承開始前。如果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繼承人才確有悔改,那也是沒有意義的。

侵權責任

  侵權無小事,法律講分明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侵權責任編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關鍵詞:自甘風險

  ●案例:王某在一場業(yè)余籃球比賽中被無意戳傷了右眼,共支出醫(yī)療費5萬元。王某認為使其受傷的林某應擔責,遂訴至法院,請求林某賠償其各項損失8萬元。

  ●草案: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委員

  自甘風險原則合理劃分了受害人、參加者以及組織者三方責任。既強調了活動參加者應對活動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并自愿接受這一風險帶來的不利后果,也維護了風險發(fā)生后其他無過錯參加人員的合法利益,同時,又明確活動的組織者應負有安全保障等義務。

  關鍵詞:自助行為

  ●案例:馬某在餐館吃完飯后賴賬逃跑。老板佘某邊追趕邊報警。雙方你追我逃,馬某摔傷住院。出院后,馬某請求賠償其因被追摔傷造成的各項損失4萬余元。法院認為馬某摔傷,與佘某自助行為之間并無直接關系,飯店不應對馬某摔傷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點評:湯維建委員

  在某些緊急情況下,受害人若不采用一些私力救濟的方法,則其自身受損的權利可能日后難以得到有效補償。草案肯定了私力救濟的合法性,但受害人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采取合理措施并且應立即請求相關國家機關進行處理,積極尋求公力救濟。如果受害人采取了不當措施,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鍵詞:高空拋物

  ●案例:市民郝某在街上走路時被高空掉落的煙灰缸砸中腦袋,入院治療達半年之久。難以調查煙灰缸究竟從何而來,事后郝某把事發(fā)地住戶告上法庭,經判決,22家住戶各賠償郝某8100余元。

  ●草案: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點評:湯維建委員

  高空拋物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存在威脅。草案該項規(guī)定采用了“補償+追償”的原則加以處理,這樣規(guī)定既有利于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也更加符合法理要求。在此類案件中,審判機關應盡量借助先進的調查手段判定真正的侵權人,不宜輕易采用該條規(guī)定。

  ●2014年

  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

  ●2017年

  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

  ●2019年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

  ●2020年

  2020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延伸閱讀

  人民權利的莊嚴宣示——民法典草案釋例

發(fā)布時間:2020年05月29日 20:51 來源:光明日報 編輯:田延華 打印